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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November 2020

科技、数据保护、网络安全法律简报 (2020.11)

AB
AnJie Broad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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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Jie Law Firm is a full-service law firm providing commercial legal services on an international basis. Our highly experienced lawyers have substantive skills and serve a broad base of practice areas including insurance & reinsuranc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titrust & competition, private equity, dispute resolution, mergers & acquisitions, capital markets, banking & finance, energy and natural resources and real estate.
2020年10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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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规 速 递

工信部开展2020年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检查工作

2020年10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通知》")。

《通知》规定,检查对象包括依法获得电信主管部门许可的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营的网络和系统,重点是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重要网络单元及承载的信息系统,包括不限于5G网络基础设施、移动应用商店、物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车联网应用服务平台、网约车信息服务平台等。

检查的主要内容分为网络安全管理落实情况、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和网络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三方面。

http://www.miit.gov.cn/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724/n3057729/c8112434/content.html

国家网信办就修订《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2020年10月1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 《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时间截至10月30日。

《规定》要求,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禁止被依法依约关闭的公众账号以相同账号名称重新注册;对申请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公众账号进行审核,用户在注册时需提供其专业背景、职业资格等相关证明材料;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对互联网用户注册后超过六个月不登录、不使用的公众账号,可以根据服务协议采取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未经互联网用户知情同意,不得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对十类行为进行限制,其中要求不得"操纵利用多个平台账号,批量发布同质信息内容,生成虚假流量数据,制造虚假舆论热点"等。

http://www.cac.gov.cn/2020-10/15/c_1604325530663495.htm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出口管制法》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出口管制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出口管制法》,"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出口管制法》规定了对等措施:任何国家或者地区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中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出口管制法》同时规定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情况良好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出口有关管制物项给予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10/cf4e0455f6424a38b5aecf8001712c43.shtml

我国将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和生物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生物安全法》"),该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生物安全法》规定国家将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有关部门应当将生物安全数据、资料等信息汇交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此外,根据《生物安全法》,国家也将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国家生物安全总体情况、重大生物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等重大生物安全信息,由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发布;其他生物安全信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生物安全信息。

《生物安全法》还规定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应当向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事先报告并提交信息备份。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10/85c189382f6641f8aac2fa1994809df7.shtml

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网络保护"专章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 《未成年人保护法》"),并自2021年6月1日起生效。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网络保护"专章,有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如下:

  • 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
  •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10/82a8f1b84350432cac03b1e382ee1744.shtml

网络经营者应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2020年10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 《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11月2日。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办法》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取得被收集者授权同意,基于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明示收集、使用的目的、必要性、范围、方式,并不得采取一次概括授权方式,或者以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手段,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使用生物识别信息、健康信息、财产信息、社交信息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被收集者授权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http://www.samr.gov.cn/hd/zjdc/202010/t20201020_322434.html

工信部加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2020年10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通知")。

《通知》规定自《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之日起,工信部不再核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意见书》"),相应外资审查工作纳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环节。前期已获批意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继续按法定程序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续,外商投资企业直接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变更时,需一并提交相关外资申请材料,工信部将依法依规办理。

《通知》同时规定对于外资股比限制等准入政策和要求,仍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相关规定执行。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20/c8126050/content.html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公布

2020年10月2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下称" 《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截止于11月19日。

《草案》规定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草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于《草案》。

  1. 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2. 为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跨境传输方面,《草案》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 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网信部门规定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估的,从其规定。

《草案》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http://www.npc.gov.cn/flcaw/userIndex.html?lid=ff80808175265dd401754405c03f154c

工信部公布第五批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

工信部近期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手机应用软件进行检查,督促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整改。截至10月26日,尚有131款App未完成整改,这些App应在11月2日前完成整改落实工作。此次检测中,输入法类、旅游出行类、电商类、音视频类等APP检测发现问题较多,部分应用商店及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管理主体责任缺位,SDK企业存在违规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

http://www.miit.gov.cn/n1146290/n1146402/c8136537/content.html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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