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三步法"中的技术启示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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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创造性是授予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2024 年 2 月发布的《最高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结合(2021)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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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创造性是授予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2024 年 2 月发布的《最高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结合(2021)最高法知行终 1226 号案件, 给出了创造性评价中区别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的协调配合关系对改进动机判断影响的要旨。 笔者结合该案例、以及工作中遇到的其他案例,探讨创造性"三步法"中如何判断存在技术 启示。

一、创造性"三步法"概述

根据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 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 如果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突出 的实质性特点(或实质性特点);而显著的进步(或进步)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 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对于创造性来说,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或实质性特点) 是评价过程的重中之重。

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或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 常采用"三步法"来判断非显而易见性,同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例如是否解决了人们一直 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是否克服了技术偏见、是否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 术效果、以及是否在商业上获得成功等等。

"三步法"包括如下的三个步骤:(1)确定最接近的对比文件;(2)确定发明(或实用 新型)的区别特征、以及发明(或实用新型)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重新确定的技术问 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在第 (3)步骤的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区别 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 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并获 得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或实用新型) 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或实质性特点)。

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典型案例 分析

(2021)最高法知行终 1226 号案件涉及名为"一种散热基体及密封型 PTC 热敏电阻加 热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 201520594810.4,专利权人为镇江某电热公司,共有 10 项授权权利要求,其中包括两项独立权利要求。

针对该案,郭某某于 2020 年 1 月 3 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理由之一包括权利要求 1-10 相对于证据 1 和常规技术手段、证据 1 和 2 的结合、以及证据 1 和 3 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2020 年 7 月 9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认为权利要求 1-10 具有创造性,其他理由也不能成立,因此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郭某某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知院审理后认为,独立权利要求 1 相对 于证据 1 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无效宣告 请求审查决定。

镇江某电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经审理后认为,独立权利要 求 1 相对于证据 1 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因此判决撤销北知院的行政判决。

1. 涉案专利方案介绍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用于容纳 PTC 发热组件 2 的散热基体 1。下文的图 1 和 2 分别示出 了散热基体 1 的单独立体图、以及安装有 PTC 发热组件 2 的组合立体图。如图所示,散热基 体 1 的腔体 11 具有沿腔体长度方向延伸的中空的容纳腔 12。容纳腔 12 的顶部和底部的外 表面上分别居中固定有若干散热翅片 13。

在容纳腔 12 的左侧内壁的上部和下部分别设有一条沿腔体长度方向延伸的第一定位 筋 14;相应地在右侧内壁的上部和下部分别设有一条第二定位筋 15。两条第一定位筋 14 的 间距以及两条第二定位筋 15 的间距均小于 PTC 发热组件 2 的厚度。由此,第一定位筋 14 和 第二定位筋 15 共同将 PTC 发热组件 2 居中定位在容纳腔 12 内。

位于上部的第一定位筋 14 和第二定位筋 15 之间的间距以及位于下部的第一定位筋 14 和第二定位筋 15 之间的间距均小于散热翅片 13 沿腔体宽度方向的长度。两条第一定位筋 14 之间的容纳腔 12 的左侧内表面为向外凸的弧面,两条第二定位筋 15 之间的容纳腔 12 的 右侧内表面也为向外凸的弧面。容纳腔 12 的左侧和右侧的外壁均为沿腔体长度方向延伸的 槽状结构 18。由此,在压制容纳腔 12 时,容纳腔 12 的左侧和右侧将受力向外变形,槽状 结构 18 提供了变形所需的空间,从而腔体 11 内的 PTC 发热组件 2 的侧部不易受到侧压力, 解决了现有技术中 PTC 发热组件 2 受到刚性压力易压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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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据 1 方案介绍

证据 1 涉及一种铲齿式 PTC 加热器,下图示出了该加热器的截面图。如图所示,该加 热器包括铝管 10 和容纳在铝管 10 中的 PTC 加热芯 20。铝管 10 具有沿长度方向延伸的中空 腔室 11。铝管 10 的顶部和底部的外表面上分别固定有散热片 13。

在中空腔室 11 的左侧内壁和右侧内壁对称设有向中空腔室 11 凸出的定位条 12,图中 的示例为高度方向等间距设置的两个条状结构。定位条 12 保证 PTC 加热芯 20 处在铝管 10 宽度方向的中间位置,从而解决了现有技术压制铝管时 PTC 加热芯不在中间位置所导致的 铝管受力不均匀、PTC 加热芯和铝管上下内壁接触一致性较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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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

涉案专利的授权权利要求 1 如下(加上附图标记以方便理解):

1 .一种散热基体(1),用于容纳 PTC 发热组件(2),其特征在于,包括腔体(11),所述腔体具有一 沿所述腔体长度方向延伸的中空的容纳腔(12),所述腔体的顶部和底部的外表面上分别居中固定有若干散 热翅片(13),每个所述散热翅片沿所述腔体宽度方向的长度小于所述腔体的宽度;

在所述容纳腔内的所述腔体的左侧内壁的上部和下部分别设有一条沿所述腔体长度方向延伸的第一 定位筋(14),相应地,在所述容纳腔内的所述腔体的右侧内壁的上部和下部分别设有一条沿所述腔体长度 方向延伸的第二定位筋(15),两条所述第一定位筋之间的所述容纳腔的左侧内表面为向外凸的弧面,两条 所述第二定位筋之间的所述容纳腔的右侧内表面也为向外凸的弧面, 所述腔体的左侧和右侧的外壁均为沿 所述腔体长度方向延伸的槽状结构(18);

两条所述第一定位筋的间距以及两条所述第二定位筋的间距均小于所述 PTC 发热组件的厚度,位于 上部的所述第一定位筋和第二定位筋之间的间距以及位于下部的所述第一定位筋和第二定位筋之间的间距 均小于所述散热翅片沿所述腔体宽度方向的长度。

在诉讼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权利要求 1 的特征"所述腔体的左侧和右侧的 外壁均为沿所述腔体长度方向延伸的槽状结构"。

北知院称,由证据 1 的图可以看出,虽然证据 1 的腔体 11 两侧略有弧度,但其弧度过 小,显然无法被称为槽状结构,因此,上述技术特征并未被公开,属于区别特征。另外,北 知院称,证据 1 的定位条为向内凸出,故证据 1 腔室的内表面并非"向外凸"的弧面、而是 "向内凸"的定位条,因此,权利要求 1 的特征"两条所述第一定位筋之间的所述容纳腔的 左侧内表面为向外凸的弧面,两条所述第二定位筋之间的所述容纳腔的右侧内表面也为向外 凸的弧面"也是相对于证据 1 的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在 上下挤压过程中使得发热组件不易受到损坏。

北知院称,针对涉案专利的产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在其后续加工过程中需要从 高度方向进行上下挤压,这一过程可能造成发热组件损害。针对上述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 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分析出该技术问题是由加工过程中腔体向内运动使得加热组件与 腔体内壁相接触所导致。因二者之间是否接触与二者之间是否有足够空间直接相关,而本领 域技术人员知晓如果在挤压过程中,腔体两壁向内运动,将无法确保足够的空间。因此,本 领域技术人员会寻求腔体两侧向外运动的技术手段。为使腔体向外侧运动,将内壁两侧设置 为向外凸的弧面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此外,在将内壁设置为向外凸的 结构的同时,将外壁设置为槽状结构,以为外壁两侧在受压过程中的变形提供相应的形变空 间,进一步避免发热组件与腔体内壁相接触,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基 于上述分析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 1 的基础上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涉案专 利权利要求 1。

4. 最高院判决

针对权利要求 1 的特征"两条所述第一定位筋之间的所述容纳腔的左侧内表面为向外 凸的弧面,两条所述第二定位筋之间的所述容纳腔的右侧内表面也为向外凸的弧面",最高 院否认了其为相对于证据 1 的区别特征。证据 1 的图显示同侧两条定位条之间容纳腔的内 表面为外凸的弧面,因此证据 1 公开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的上述技术特征。

最高院称,本专利权利要求 1 与证据 1 的区别特征仅为"所述腔体的左侧和右侧的外 壁均为沿所述腔体长度方向延伸的槽状结构",据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相对于证据 1 实 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压制腔体时提供向外的变形空间。

针对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将区别特征应用到证据 1 的技术启示,最高院分析如下:

首先,证据 1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PTC 加热芯整体在铝管中的位置空间过大,在压制 铝管时会出现 PTC 加热芯不在宽度方向的中间位置,导致压制铝管时宽度方向铝管受力不 均匀。为了使 PTC 加热芯放置在铝管中时在宽度方向上居中,证据 1 在侧壁上设置定位条来 限制 PTC 加热芯在铝管宽度方向上的移动空间。如果在压制时证据 1 侧壁整体向外凸出,则 定位条必然向外移动,定位条与 PTC 加热芯之间的距离将增大,PTC 加热芯在铝管中的活动 空间也会增大,将难以在铝管宽度方向上居中,有悖证据 1 的发明目的。

其次,虽然证据 1 定位条之间的腔体内表面为向外凸的弧面,但是证据 1 中的外表面 为向内凹的弧面结构,因此证据 1 不会产生腔体侧壁受力后向外变形的技术效果,进而不存 在侧壁向外变形后需要容纳空间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 1 的基础上,不会产生在两 侧外壁上设置槽状结构以提供向外变形后的容纳空间的改进动机。

综上,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证据 1 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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