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目前,对于电子产品而言,图形用户界面(简称GUI)能够直观地反映产品功能,方便用户进行操作,并且能够通过不同的呈现方式吸引用户。因此,生产者对于图形用户界面设计越来越重视,相应地,也更加重视对于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

有关图形用户界面的法律规定,虽然经历了多次修改和补充,但其依然存在很多待完善的地方,这给申请人带来了很多疑惑,其中让申请人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是如何对图形用户界面进行 保护

想要保护图形用户界面,就需要了解图形用户界面在侵权判定中的 规则,然后根据规则来进行 外观专利申请。从奇虎与江民的GUI外观侵权第一案中认定软件不属于外观设计的保护范畴,到后续弱化GUI外观专利中载体的作用,可以将软件所呈现的界面纳入侵权判定的比对当中去,随着图形用户界面相关的侵权纠纷越来越多,法院对于图形用户界面的侵权判定也在发生着改变,并逐步趋于统一。

在奇虎与江民的 外观专利纠纷案件中,法院经审理认定:在针对新类型外观设计专利并无专门侵权认定规则的情况下,该案的审理仍适用现有的外观设计侵权规则。涉案专利视图中所显示的产品为电脑,其名称亦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因此,“电脑”对于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被告向用户提供被诉侵权软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产品的范畴,其与电脑产品也不构成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据此被诉侵权软件亦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即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外观专利权。

而在金山与萌家的外观纠纷案件中,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侵权界面与涉案专利界面的整体界面设计和动态变化过程均较为相近,二者的不同点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实质性差异,属于近似的界面设计;因手机外形属于惯常设计,对外观设计的整体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涉案专利与包含了被诉侵权界面的手机亦属于近似的外观设计,包含了被诉侵权界面的手机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最终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外观专利权。

上述两个案件中,如果仅比对原告外观申请文件中的界面视图与被告软件所呈现的视图,其都属于近似的界面设计,但最终的判定结果却截然不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司法实践中对于GUI设计的侵权比对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在评判过程中选用了不同的判定原则。在第一个案件中,法院认为GUI的外观设计,由于其在现有外观专利的框架下,因此应适用现有外观设计的一般侵权认定规则。若被控侵权人只提供了软件而没有提供用户终端,由于软件并不属于认知中的“产品”,则GUI外观专利就会被排除“产品”范围,使得软件不会落入GUI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内。在第二个案件中,法院弱化了载体在GUI外观设计中的作用,以界面设计作为外观设计的保护重点,利用一般侵权认定规则对界面进行比对,而将载体作为辅助考虑因素。由于界面本身在电子产品中具有很强的通用性,因此,将界面本身作为重点,能够更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智力成果,其符合立法初衷,并且也符合现在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修改趋势。

二、GUI外观申请的 申请策略

目前的GUI外观侵权判定,更趋向于后者,在对GUI界面进行比对时,沿用普通外观设计的判定方式,即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式,对界面中的所有元素进行逐一比对,最后综合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GUI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内。由此可以看出,在GUI外观申请中,界面中所呈现的元素会影响其保护范围,因此在申请时,可以根据需要对界面进行适当处理,以满足申请需要。

1、视图的呈现方式

GUI外观申请中,现有的视图的呈现方式有以下几种:

1)以线条方式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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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灰度方式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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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实际设计图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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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处理方式均符合 外观设计 申请要求,但其保护范围的程度各不相同,具体来说,采用线条的处理方式,其在主视图中删去了界面中的颜色和背景,仅以线体的方式保留了与进度条相关的元素,这样的主视图与实际使用的参考图差别较大。采用灰度的处理方式,其在主视图中删去了界面中的颜色,所有元素以灰度方式呈现,这样的主视图与实际使用的参考图具有一定差别。采用实际图的处理方式,即主视图以实际产品所显示的内容进行呈现,这样的主视图与实际使用的参考图几乎无差别。

上述三种呈现方式,其最大的差别在于对颜色、背景的处理上,如果颜色和背景也是界面的设计点,在做外观申请时可以更偏向以实际图的处理方式;如果颜色和背景不是界面的设计点,界面的设计点在于元素本身、元素的布局设计,可以更偏向以线条图的处理方式;如果界面中还涉及立体结构的设计,而颜色、背景不是界面的设计点,则可以更偏向以灰度的处理方式。

2、视图的组合与布局

除了呈现方式的不同,对于视图的组合、布局也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在有多个界面的情况下,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将所有界面按顺序放入同一设计中进行申请;

2)以相似设计的方式进行申请。

在上述两种方式中,若通过第一种方式申请,即主视图+界面变化状态图的方式申请,其能够全面反映该申请的设计内容,但由于在侵权判定中,是以所有视图来确定保护范围,因此会导致该申请的保护范围较小。若通过第二种方式申请,则可以根据不同的程序功能、不同的变化阶段,将界面分为多个设计进行保护,例如,主界面中有多个功能按钮,每个功能按钮在点击后可以进入相应的子界面,则可以将主视图和每个功能按钮对应的子界面组成一个设计,然后将多个设计组成一件专利申请。这种方式因为每个设计中的界面视图较少,因此其保护范围较大,但是,由于相似设计在申请时有设计数量不得超过10项、其余设计与指定的基本设计要符合相似要求等规定,因此,需要具备较高的 申请条件

当然,除了上述申请策略外,还需要注意GUI外观专利的名称选用、载体的表现形式、文字图片在界面中的处理等,在满足现行法律框架的前提下,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来对界面进行相应处理,以期得到更加合理、全面的保护。

三、总结

目前,中国加入 海牙体系,各国对于GUI的审判标准也各有不同,图形用户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必然会为申请人和司法实践带来更多的挑战, 知识产权从业人员也必将在不断实践中提出更新、更全面的申请建议。

参考文献:

【1】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

【2】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两起涉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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