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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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Heng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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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Heng Law Offices is one of the leading law firms providing comprehensive legal services. It was founded in 1993 as China Law Office and was renamed in 1995 as DeHeng Law Offices, reflecting the firm's evolution from an institution of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to rapid emergence as an independent, private law firm with 37 domestic and foreign branches and over 2,500 legal service professionals.
2020年2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中基协(以下简称"中基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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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中基协(以下简称"中基协")公布了《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证券类及非证券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清单(以下简称"登记材料清单"),全流程公示申请机构办理登记进度,增加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笔者结合以往项目承办经验,就《通知》发布后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影响进行梳理。

一、《通知》基本原则

(一)登记要求不变

《通知》发布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依然是现行法规、中基协自律规则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以下简称"《登记须知》")。从《通知》后附的登记材料清单内容看,中基协将6年来的常规窗口审核意见、申请机构提交材料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及疑问、通过中基协400热线咨询的常规问题梳理形成了登记材料清单,全面覆盖了登记审核要点、上传材料的内容及形式要求。

(二)提升透明度

以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较多得依赖中基协发出的审核反馈意见。由于中基协的人工审核模式,不同项目中,中基协对于同一审核要点的上传资料及反馈意见会有些差异,中基协400咨询电话通常也无法准确回答审核标准。《通知》将反馈意见罗列了出来,避免了人工审核导致的审核标准的不确定性,使得审核工作更加公开、透明。

自2020年3月1日起,中基协官网增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办理流程公示"界面。社会公众及申请机构可实时在线查询每家申请机构的基本信息、最新办理进度以及为其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等信息。申请机构亦可通过AMBERS系统实时查询本机构的办理登记进度。

(三)提升审核效能

参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中基协每轮审核期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通知》中明确,当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存在不符合登记材料清单齐备性要求的,中基协将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当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符合登记材料清单齐备性要求的,《通知》并未作出审核时限的规定,笔者认为还是参照过去20个工作日的标准。

《通知》发布后,中基协仅就登记材料清单所列事项进行核对或者进一步问询,不会就登记材料清单以外事项额外增加问询,做到"单外无单"。

(四)压实申请机构及中介机构的责任

申请机构第二次提交仍未按登记材料清单提交所需材料或信息的,中基协将参照《登记须知》,中止办理该类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6个月。因此,笔者建议申请机构在首次申报前对照登记材料清单进行全面自查、彻底整改,避免"带病申报"。

(五)加强社会监督

自2020年3月1日起,中基协通过官方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将增加以下公示信息: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名称;已填报的高级管理人员姓名、职务及履历;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信息。此外,中基协官方网站后续将陆续上线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信息、律师事务所等专项查询功能。

二、《通知》适用业务范围

《通知》明确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登记材料清单提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参照适用"。根据笔者承办项目经验,重大事项变更的审核标准与新登记的审核标准几无差异,中基协常会通过重大事项变更的审核,要求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团队、关联方及运营管理等符合最新法规、自律规则的要求。因此,笔者建议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理重大事项变更时,参照《通知》及登记材料清单准备申请材料,以提高审核通过概率。

三、《通知》新增审核要点

《通知》虽未新增登记要求,但对于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及信息,还是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具体如下:

(一)机构基本信息

1.全体员工简历及社保证明

登记材料清单要求:全体员工简历应涵盖员工基本信息、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等;社保缴费记录应显示员工姓名及申请机构名称,新参保无缴费记录的可提供社保增员记录等,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的上传申请机构签署的代缴协议、人力资源服务资质证明文件、代缴记录,退休返聘的上传退休证。

新增要点:

(1)要求上传全体员工简历

以往项目中并不强制要求上传员工简历,首次申报时一般仅在中基协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从业系统")中进行填报。笔者发现,近几年中基协越来越多地反馈:"请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细说明申请机构目前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的专业能力",应此要求,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会披露全体员工的基本信息、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及私募相关的业绩等。

此外,笔者提示,除了遵照上传外,申请机构还应注意确保上传简历内容与从业系统填写内容的一致性,以免被反馈。

(2)明确认可"新参保无缴费记录的可提供社保增员记录"

中基协本次明确对"新参保无缴费记录的可提供社保增员记录"予以认可,申请机构在当月录入社保缴费人员信息后即可向中基协提交申请,无需等待下月拉取社保缴费明细,此举加快了申请进度。

(3)明确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的上传要求

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的上传人力资源服务资质证明文件。中基协以往的窗口审核意见也认可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社保,但要求需通过"正规机构"缴纳,既往实践中并不要求上传人力资源服务资质证明文件。本次明确了资质证明文件的上传要求,意在加强对于代缴行为性质、代缴机构资质的审核,避免挂靠情形。

2.办公场地使用证明

登记材料清单要求:如为直接租赁所得,应提供租赁协议及产权证复印件;如为转租所得,应提供原租赁协议、转租协议、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转租的确认文件;如由股东、关联方等无偿提供取得,应提供原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无偿使用证明、产权人或物业管理人同意使用的确认文件。

新增要点:

(1)关于直接租赁中尚未取得产证的情况

对于直接租赁的情形,中基协要求上传产权证。中基协过去认可申请机构租赁尚在办理产证中的房屋,只要可以提供产权说明(出具主体需具备政府因素,例如政府主管部门或地方管委会等)。《通知》实施后,申请机构直接租赁无产证的房屋,是否能够得到中基协的认可尚待未来的审核实践确认。

(2)关于转租、无偿提供中替代文件

对于转租、无偿提供的情形,考虑到硬性要求上传产权证复印件可能在实操层面碰到困难,申请机构通常能直接接触到"二房东",无法进一步与产权人取得联系,因此中基协增设了"物业管理人同意使用的确认文件"作为替代文件。笔者仍建议申请机构在承租办公场所前尽可能取得产权证复印件,以避免纠纷,保障办公场所使用的稳定性。

(3)认可股东、关联方等无偿提供办公场所

值得注意的是,中基协明确认可了申请机构的办公场地可以由股东、关联方等无偿提供。此前,由于对股东、关联方等无偿提供办公场所的情形会考虑是否构成利益输送,因此一般会建议申请机构参照市场价格支付合理费用。中基协本次认可无偿提供的方式,考虑到了申请机构的合理需求,降低了申请机构的经营成本。

3.商业计划书

登记材料清单要求:商业计划书应详述申请机构展业计划,内容应包括投资类型、投资标的、如何募集、如何选择投资对象等,并详细说明基金产品的交易结构、资金来源及投出方式,并列出首只基金的产品要素表。(不要套用模板,详细、具体描述真实的展业计划)。

新增要点:

由于现行法规及自律规则对于商业计划书的内容无明确规定,申请机构提交的商业计划书内容千差万别,存在套用模板、流于形式等问题。中基协本次明确了展业计划的要素,申请机构应更有针对性地根据自身实际规划向中基协说明展业需求和展业计划。

4.新设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合理性说明

登记材料清单要求:说明设置多个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有何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

新增要点:

虽然此处与《登记须知》中"同质化竞争"要求无差异,但明确向市场传递了一个信号,即在确有实际展业需求、向中基协充分说明的基础上,中基协可以接受设置多个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形。另外,登记材料清单新增了一个形式要求,相关合理性说明材料需"加盖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公章"。

(二)机构持牌及关联方信息

登记材料清单要求:从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典当等冲突业务(房地产除外)的关联方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正式许可文件。

新增要点:

中基协本次明确从事冲突类业务的关联方应当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正式许可文件。以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业务为例,银保监会尚未出台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办法,各地区金融监管部门也未正式开展许可工作,目前冲突业务关联方取得主管部门的正式许可文件尚有困难。鉴于登记材料清单的明确要求,若申请机构存在从事冲突业务的关联方,笔者建议在关联方取得正式许可文件后申请机构再行申报。

(三)出资人信息

登记材料清单要求: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向上穿透超过三层的,申请机构应说明多层股权架构设置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上穿出资人如为SPV应说明设立目的及出资来源。

新增要点:

《登记须知》中对申请机构的股权架构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申请机构应确保股权架构简明清晰,不应出现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协会将加大股权穿透核查力度,并重点关注其合法合规性。"中基协本次对于股权架构设置情形进行了量化,要求向上穿透超过三层即应说明合理性和必要性。若上穿出资人为SPV,还应说明设立目的及出资来源。

(四)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

1.实际控制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

登记材料清单要求:控制关系图应完整展示申请机构全部直接出资人及出资比例,并披露各直接出资人向上逐层穿透情况直至出最终出资人(自然人、上市公司实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除依据控股股东上穿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外,其他实际控制人认定理由应在图下做简要说明;如有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协议安排,应将相关文件附于控制关系图后一并上传。申请机构通过一致行动协议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应上传一致行动协议。

新增要点:

值得注意的是,中基协仍然为"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协议安排"留下空间,是否说明现在仍认可表决权委托模式下的实际控制人认定,尚需审核实践检验。

2.实际控制人保持实际控制及自律合规连带责任承诺函

登记材料清单要求:申请机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申请机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及保持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实际控制人承诺若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不在申请机构担任高管的,应说明原因,并说明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如何在不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况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新增要点:

实际控制人对申请机构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以及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不担任高管时需出具说明,这2项审核窗口意见落实成为明文规定。

(五)高管人员

1.高管承诺函

登记材料清单要求:高管需承诺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及系统填报的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兼职及挂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系统填报以外的诚信信息及兼职挂职信息。承诺复印件需高管签字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新增要点:

中基协本次新增要求高管出具已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且需由高管签字、申请机构加盖公章,进一步加强了对高管诚信执业的监管要求。

2.高管及团队员工投资管理经验证明

登记材料清单要求:提供高管或投资人员股权(含创投)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产品的证明材料、退出材料等;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具备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新增要点:

关于高管或投资人员的项目成功退出证明,本是中基协反馈阶段的常规问题,本次落实成为明文规定。

(六)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登记材料清单要求:律师可自愿选择上传对于申请机构尽职调查的相关材料。

新增要点:

中基协一直以来的审核态度都是鼓励上传尽职调查底稿,也不排除未来强制要求上传底稿。笔者建议,全面充分准备底稿,积极准备上传尽职调查底稿,不仅有利于中基协充分了解申请机构的情况,而且有助于提高审核通过率。

(七)证券类与非证券类登记材料清单的差异

对比证券类与非证券类登记材料清单,差异点主要在于"如有"项。

证券类登记材料清单要求,申请机构出资人仅为持股平台的,出资人需出具不开展经营性业务承诺函。

非证券登记材料清单要求,申请机构已和相关企业签订项目协议的,应上传拟投资项目投资协议或合作意向书、项目合作方联系方式、拟担任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人相关政府批文等。

四、《通知》衔接规则

按照新老划断原则,针对2020年3月1日前已提交登记申请的机构,中基协将依照以下规则办理登记:

(一)2019年9月1日前已收到中基协反馈意见且截至2020年2月29日前仍未通过AMBERS系统重新提交补正材料的申请机构,应当对照登记材料清单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二)在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已通过AMBERS系统提交了申请材料的机构(含首次提交申请登记的机构及提交补正材料的申请机构),中基协不强制要求申请机构对照登记材料清单重新提交申请,将按原申请流程继续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三)自2020年9月1日起,所有尚未办结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的申请机构应当按照登记材料清单重新准备和提供申请材料。

五、总结

《通知》的出台增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便利性,今后申请机构自查整改、上传资料及填报信息均有章可循,使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质量更有保障,提高私募行业的合规水准。另一方面,中基协对于申请机构及中介机构的材料齐备性要求更加严格,第二次提交仍不符合登记材料清单的,将适用中止办理程序。申请机构及中介机构在享受便利政策的同时,应当对自身工作标准提出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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