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对保险资管业务产生的影响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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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Heng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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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Heng Law Offices is one of the leading law firms providing comprehensive legal services. It was founded in 1993 as China Law Office and was renamed in 1995 as DeHeng Law Offices, reflecting the firm's evolution from an institution of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to rapid emergence as an independent, private law firm with 37 domestic and foreign branches and over 2,500 legal service professionals.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的影响,我国各级政府纷纷响应中央号召,采取延迟复工、封城、关闭车站、减少或取消车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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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的影响,我国各级政府纷纷响应中央号召,采取延迟复工、封城、关闭车站、减少或取消车次、航班等一系列措施避免疫情进一步扩散;为抵消上述措施对社会经济产生的负面影响,各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纷纷出台政策或支持性文件鼓励、扶持相关行业稳定和发展。

本文拟以问答形式,对疫情可能对保险资管业务产生的影响进行简要梳理、总结、提出应对方案,并进一步向监管部门提出建议。

1.疫情发生后,银保监会发布了哪些与保险资管相关的金融支持文件?

截至2020年2月13日,受疫情影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了如下与保险资管业务相关的金融支持文件:

(1)《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2)《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做好春节假期后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20〕30号);

(3)《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4)《银保监会副主席曹宇就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金融市场稳定答记者问》。

2.当前疫情下,银保监会发布的上述文件对保险资管业务有何意义?

银保监会发布的上述文件并无单独针对保险资管相关业务的政策支持或指导,但提出了"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保障金融服务顺畅"、"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强化疫情防控金融支持"等金融领域宏观层面的指导意见。银保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发布上述文件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稳定,避免因疫情造成连锁反应,进一步引起金融系统性风险。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极广,上述金融支持文件的出台,对现有保险资管产品的安全性和收益起到积极作用。

3.当前疫情对拟注册或在注册中的保险资管产品有何影响(以债权投资计划为例)?

根据《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债权投资计划需向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注册,注册程序所需时限为15个工作日。在2020年春节放假前提交协会的债权投资计划的审核期限将受疫情影响而延长。另外由于本次疫情持续,可能对债权投资计划偿债主体和项目方、担保方的收入、现金流、持续经营能力、信用评级均造成一定影响,这将对正在审核中的债权投资计划形成不利影响,甚至无法完成注册。基于上述原因,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能不得不放弃前期已确定的或有意向的投资项目。

为减少疫情对保险资管产品注册的影响,协会于2020年2月3日发布了《关于有序开展产品注册工作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表示协会建立了注册工作应急保障机制确保产品注册工作的稳步有序开展。协会对募集资金用于重点疫区、抗击疫情蔓延及支持疫区建设等领域的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开辟注册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产品优先受理和注册,积极满足对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融资需求。对于注册材料的申报,协会鼓励线上提交,减少疫情传播风险。

2月7日,协会通过了疫情发生后首只产品的注册——"华泰-齐鲁交通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

4.疫情期间,中国人民银行等其他监管部门发布的金融支持文件对保险资管业务可能产生哪些影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2020年1月31日下发的《关于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刘国强副行长在全国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人民银行将向10个重点省市的银行自2月10日起按周投放共计3000亿元再贷款用于重点企业救灾、救急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通过财政贴息使实际融资成本低于1.6%。人民银行通过此举投放的低息贷款对于实体经济的稳定起到强心剂的作用,而对于投资于相同项目的保险资管计划而言,将可能会因融资主体转向银行信贷而受影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发行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坚决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的通知》等文件,监管部门对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采取了便利措施,包括延长了发行办理时效、鼓励非现场办理等,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企业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建立发行审核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发行申请,优化工作流程,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上述金融支持措施对于原定拟投资于该地区的保险资管计划也可能造成一定影响,融资主体可能倾向于以发行债券方式自主融资。

5.疫情期间,由于银行等其他融资渠道采取利率降低等措施,将对保险资管业务产生哪些影响(以债权投资计划为例)?

疫情发生以来,各地银行纷纷推出调整还款期限、利率下调等一系列操作。以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为例,中国银行推出应急在线审批放贷服务、提供专项紧急授信100亿元;工商银行则从农历大年三十到2月8日,紧急投放贷款430亿元,其中130亿元用于疫情防控,300亿元用于支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并设立支持疫情防控专项基金20亿元;建设银行对疫情防控物资企业执行快速审批和优惠利率,湖北省内小微企业及个体户经营性贷款利率下调0.5个百分点。

上述措施使得银行信贷融资成本相比保险资管资金的融资成本进一步降低,而由于保险资管计划所要求的融资主体资质要求较高,随着银行系统资金投放力度加大、利率下降,保险资管计划面向的融资主体将部分转向银行渠道,尤其是处于疫情较严重地区的保险资管计划的融资主体。以债权投资计划为例,由于不动产的投资性质决定融资金额通常在数十亿元且期限多为中长期,在前述利率下降、中长期贷款增加、担保费用减免、财政贴息、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开通绿色通道等多项措施并存情况下,科研、医疗等项目将更倾向于从银行渠道获得资金。

6.疫情对保险资管产品相关融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产生哪些影响(以债权投资计划为例)?

因为疫情的原因,可能对保险资产公司及其委托律师对融资方、项目方及不动产项目的现场尽调工作产生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疫区交通管制、融资企业延迟复工、相关人员不愿接受现场访谈等。因此,在律师不方便异地现场尽职调查的情况下,如何避免、降低疫情对尽职调查的影响十分重要。

以债权投资计划为例,因律师尤其需要对项目涉及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利状况进行核查,一方面可以考虑由融资方自行向土地及房产部门调取档案资料并快递给律师;另一方面,我们建议不动产登记机关在特殊时期开放网上查阅窗口,由查询人线上提交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查询人邮寄纸质材料或发送电子版材料(具体实施方式可参考《关于启用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网上查阅系统的通知》及"上海公安人口管理"微信公众号中"律师常口查询"入口等操作)。

针对现场访谈及不涉及现场资料核查等的尽调工作,我们认为可考虑通过线上途径实现。针对担保人的尽调,在担保人为上市公司时,可通过"巨潮资讯网"、上市公司官网等线上途径查询其相关信息。针对企业信用状况的查询,可通过建行网银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等系统进行查询。针对需要核查原件的纸质材料,在不方便邮寄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律师在特殊时期与客户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给予律师转委托权,由律师转委托当地律师或其他机构对原件进行核验。

7.疫情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否需要履行特殊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业务指引(试行)》等规定,对于"重大突发事件"或者"重大事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应根据产品合同的约定向投资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中发布披露信息及文件,及时披露偿债主体及项目方是否因疫情影响出现流动性困难、履约能力是否受影响。若本次疫情对资管计划产生重大影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及时进行评估并完成内部审议程序以及时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中发布披露信息。

8.疫情对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标的即融资主体可能产生哪些影响?

总体来说,疫情可能引起一定范围内的金融系统性风险,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标的可能受到企业推迟开工、封城、交通、物流不畅、消费需求和医院短期内下降的影响,但并不一定都是负面影响或者持续性的负面影响。

从行业来说,医药产品、设备、防疫物品、科研攻关、在线诊疗、在线教育、在线购物、物流运输、保险等与疫情防护和疫情应对相关的行业及其上下游产业均可能因疫情的发生和发展走高,而且由于此次疫情激发人们的防护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意识,这种正面影响很可能是长远的。除前述与防护、对抗疫情相关的行业外的其他行业上半年可能因疫情受到严重冲击,主要是使得相关企业资金链断裂,进而影响融资主体的偿债能力。

此外,对于处于疫区或者受到疫情态势严重影响的企业,其"持续经营能力"、信用状况、诉讼仲裁情况等都可能因此无法满足债权投资计划对于偿债主体的要求。

但是,由于各级政府、各监管部门也在加紧出台了一系列对抗疫情不利影响的政策及文件。譬如,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降息、增加资金供给、加大推地力度等,对于疫情严重地区的融资主体带来一定程度的利好。这也是各行业恢复发展一个必不可少的因素。因此,我们认为本次疫情对保险资管行业所涉的投资标的的影响应当按照行业来划分,但需求恢复结合政策扶持,负面影响不会是长期、持续的。

9.融资主体是否应对疫情产生的不利影响履行相关通知义务(以债权投资计划为例)?

是。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合同中通常均会约定融资主体应及时准确地向受托人披露影响投资项目正常运作和偿债主体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同时,偿债主体亦会在"偿债主体(融资主体)陈述、声明与保证"条款中承诺,将在投资合同有效期间保持财务状况良好,能满足偿付投资合同有效期内所有债务本息的要求等诸如此类条款。

其次,投资合同通常会约定偿债主体向受托方提供季度财务数据、半年度财务数据、年度审计报告的义务。

此外,本次疫情可能造成偿债主体不能履约,因此存在适用不可抗力制度的可能性,而不可抗力制度下亦规定了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出现履约不能的一方向另一方的报告制度。如: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期间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

10.融资主体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还本付息,是否有权要求给予宽限或延期(以债权投资计划为例)?

融资主体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时,首先应回溯到投资协议相关条款(如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履行障碍、违约救济等),看双方当事人是否就此情形约定了宽限期,或协商解决以达成展期、降低利率的补充协议,或启动负债清算或重组的解决机制。

如若无上述约定,则适用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是否应当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就债权投资计划来说,本次疫情对于其基础资产的影响主要体现于商业不动产与办公不动产之上,该类不动产的承租人或因客流减少、应政府要求暂停营业、减免一定期间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因假期延长或地方政府要求停工停产导致未按原计划办公或恢复生产等原因无力支付租金及物业管理费,进而影响项目方以及偿债主体的经营性收入以及偿付能力及意愿。然而,影响偿付能力并不意味着不能履行;即便有证据证明确实无力履行,该等还本付息的金钱履行义务在法律上可能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而只能援引情势变更原则向保险资管机构主张展期、降低固定回报利率。

11.如无合同约定,偿债主体或项目方可否主张提前还本付息?

如若项目方因疫情影响拟提前还款,但合同中却无相关约定,那么偿债主体或项目方是否有权提前还本付息?实践中存在不同操作。有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偿债主体提出提前还款时并未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某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首单进入仲裁争议解决程序的案件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回答,且将该问题的核心归结为债权投资计划中的投资协议是否可视为借款合同。

该仲裁裁决认为投资合同虽规定了固定利率,但与借款和合同存在本质差别,合同法第71条中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投资合同,原因在于适用该条的前提是提前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在债权投资计划中,一旦项目方或偿债主体提前还款,势必将影响债权计划及投资人的利益,致使投资合同部分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偿债主体无权要求提前还款。

12.在疫情防控期间,保险资管产品的其他参与主体(如托管人、监督人、担保人等)有何特殊义务或受何种影响?

托管机构在疫情防控这一特殊时期应注意监督投资行为、了解并获取疫情期间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有关信息,获得受托人、委托人、偿债主体、担保人的及时反馈,按约向有关交易方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及汇报。

独立监督人发现偿债主体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因疫情影响严重恶化时,应当及时向有关当事人以及中国保监会等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对受托人、托管人应对投资计划可能因疫情出现的风险事项的处理方式和尽职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价,密切关注可能导致投资计划因偿债主体及项目方因疫情影响出现流动性困难、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致使偿债能力出现问题、不能按时足额获取收益的情形等重大情况。

此外,担保人因疫情影响可能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出现信用评级下调。若存在严重影响担保人履行担保合同的情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能按约要求担保人采取信用增级措施。

13.受疫情影响,保险资管产品相关投融资项目可能引起哪些潜在违约纠纷(以债权投资计划为例)?

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项目中通常的的交易文件涉及投资合同、担保合同、受托合同、托管合同、监督合同等。疫情期间该等计划可能引致的潜在纠纷主要取决于债权投资计划相关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疫情的发生是否导致相关合同中约定义务的迟延履行、部分履行或不能履行。

就投资合同而言,因疫情可能涉及的纠纷包括:偿债主体或项目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还本付息;融资方违反合同中的陈述、声明与保证,未就履约能力受疫情影响的情况及时披露;因疫情影响拟提前还款而对方拒绝接受且无合同条款的支持等。

就担保合同而言,因疫情可能涉及的纠纷包括:担保方在融资方违约时,不能按约履行担保义务等。

就受托合同而言,因疫情可能涉及的纠纷包括:受托人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未就疫情给项目方、偿债主体造成的影响履行披露义务;不能按期实现债权投资计划受益份额权益等。

就托管合同以及监管合同而言,我们认为产生纠纷的可能性不大。

对已出现违约的项目,建议相关主体妥善留存相关证明材料,以免后续发生诉讼或仲裁时举证不能。建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核实确认偿债主体违约的具体原因,就疫情对违约的影响进行研判。如偿债主体在本次疫情爆发前即存在流动性困难或兑付危机,或本次疫情并未对其履行清偿义务构成直接影响,则应理解为违约非因疫情所致。即便违约非因疫情所致,我们建议守约方优先考虑积极与违约方进行沟通协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适当的宽限和支持。

14.疫情之下,我们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1)建议监管部门参照对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的措施,对保险资管产品的预登记有效期和发行有效期给予适当延长或暂停计算;

(2)保证线上系统稳定性,增加、增强线上(电话、网络)咨询通道及力量并增强其专业性,以便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相关主体足不出户便能获知信息及监管部门要求;

(3)牵头联系以往只能通过现场查询或办理事项的机关(如不动产登记机关)在特殊时期开放网上查阅窗口;

(4)由于疫情对各类行业的冲击是普遍的,因此我们建议监管部门出台指导意见引导保险资管相关主体合理处理可能因疫情引发的履约等各方面的典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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