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期发行人关于债券兑付风险的应对措施

DO
DeHeng Law Offices
Contributor
DeHeng Law Offices is one of the leading law firms providing comprehensive legal services. It was founded in 1993 as China Law Office and was renamed in 1995 as DeHeng Law Offices, reflecting the firm's evolution from an institution of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to rapid emergence as an independent, private law firm with 37 domestic and foreign branches and over 2,500 legal service professionals.
自2014年中国债券市场出现第一支债券违约以来,截至目前,已发生数百起债券违约事件,涉及总金额高达几千亿元。2020年刚开年,席卷全国的新
China Corporate/Commerci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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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中国债券市场出现第一支债券违约以来,截至目前,已发生数百起债券违约事件,涉及总金额高达几千亿元。2020年刚开年,席卷全国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给本就不太平的债券市场又增添了几分危机。2020年2月,面临到期和回售的公司债券共65只、合计兑付金额约688亿元;3月,面临到期和回售的公司债券共212只、合计兑付金额约2317亿元。疫情之下,对于在2020年第一季度面临债券到期兑付的发行人而言,受运输不畅、物料、人员短缺等一系列不利因素的影响,必将承担较往年同期更大的资金压力。就此,本文将就发行人该如何在疫情影响下应对兑付风险、渡过危机作简要分析,希望能对发行人有所帮助。

正文:

一、不宜将违约兑付免责理由"押宝"在不可抗力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法工委")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笔者理解,人大法工委并非是将因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违约情形一刀切地定性为不可抗力,而是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就债券发行及兑付来说,债券发行人发出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等文件,认购方认购债券后,双方之间即形成债券交易的合同关系。如果发行人因资金问题等客观原因未能按时、足额兑付,则构成债券发行文件项下的违约。此种情况下,发行人一般较难以本次疫情作为免除违约兑付责任的依据,理由有二:其一,债券发行人的偿债资金来源途径有多种,包括发行人的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尚未使用的银行借款授信、股权或债券募资及其他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变现资产等等,疫情的发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发行人的正常盈利能力,发行人仍可用其他资产或方式进行兑付,因而本次疫情并不必然导致债券兑付的履行不能。其二,债券兑付实为一种金钱债务,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以及民法理论的通说,金钱债务的支付义务必须履行,通常不适用于不可抗力这种法定的免责理由,所以无论发行人迟延兑付是基于何种原因,发行人都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综上,对于因本次疫情导致经营状况不佳、偿付能力变弱的债券发行人,不能寄期望于利用不可抗力条款减轻或免除其债券违约责任,而应该未雨绸缪,结合自身情况积极寻找其他应对措施。

二、巧用"情势变更"延长兑付期限、减轻责任

虽然发行人较难以"不可抗力"来免责,但并不代表其不能主张兑付期限的延长和责任的减轻,其可以考虑利用法定的情势变更规则来实现这样的目的。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当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不难发现,受本次疫情冲击较大的主要是餐饮、酒店、交通运输、电影、旅游、休闲服务、轻工业等对客流收入依赖较大的行业,疫情期间,这类企业的营业收入会大幅下降、盈利能力弱化,外加投资收益、资产变现能力变弱,对于现金流动性本就不强的企业预计很难按照原有债券兑付标准满足兑付需求。如果要求这类发行人必须按期兑付或按原利率、原条件进行兑付,会给企业的正常运作造成沉重打击,甚至可能直接导致企业破产,这对于发行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本次疫情导致合同原本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动,继续履行合同可能会使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利益显著失衡了。

此外,有别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无需区分金钱债务与非金钱债务,也与是否已出现违约情形无关,但需要提醒发行人,依据法定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以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

因此,笔者建议,发行人首先可以审查募集说明书中是否已约定了情势变更的协商减轻责任条款,如存在相关约定,则可以按照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承销商召开债券持有人大会或采用其他方式积极与债券持有人进行协商;如未直接约定,或者与债券持有人协商无果,发行人可考虑尝试采用上述法定的情势变更规则。

三、善用疫情绿色通道发新还旧、延展发债期限

利用情势变更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延长发行人资金兑付周期,为发行人创造资金循环窗口,但终归是"治标不治本",在发行人自身业务及利润不能在疫情影响下快速恢复的背景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发行人的偿债资金来源问题,因此发行人需要灵活利用现有的疫情特殊政策,寻找新的资金来源和机遇。笔者注意到,为应对疫情,相关部门、协会已经有的放矢地开放了一系列金融绿色通道,帮助发行人化解危机。对于存在兑付危机的发行人可通过发新还旧、直接延展债券注册或备案有效期等途径快速缓解短期流动性危机。

(一)关于发新还旧的绿色通道

1.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

2020年2月3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服务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和行业企业注册发行。对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在湖北省等疫情较重地区的企业,加强注册发行特别是发新还旧服务。

具体操作指引:

http://www.nafmii.org.cn/zdgz/202001/t20200128_79335.html

需留意的是,此绿色通道重点针对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行业的企业。关于"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及行业"的具体范围,交易商协会在2020年2月7日发布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绿色通道"——疫情防控债十问十答》中予以明确:"疫情较重地区的企业"是指暂将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在湖北省的企业,后续根据疫情发展情况,进一步优化疫情较重地区的范围,疫情较重地区的企业均纳入"绿色通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是指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相关业务收入占比50%以上,或相关业务收入、利润占比均超过30%,以近一年或近一期两者孰高原则),根据NAFMII行业分类,"批发和零售贸易","酒店、餐馆与休闲、旅游","交通运输","媒体与文化-文化创意","农、林、牧、渔-食品"等可认定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如不符合上述条件,但确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影响并披露相关内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企业均纳入"绿色通道"。

2.企业债

2020年2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具体操作指引: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2/t20200208_1220174.html 

https://services.ndrc.gov.cn:9443/ecdomain/portal/portlets/bjweb/newpage/guide/guidService.jsp?idseq=7a75a98d77ce45a79f946fda60db2811 

3.公司债

2020年2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疏解相关企业的流动性困难,防范违约风险,降低市场影响,我会将采取相关措施。一方面,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公司债券,发行人生产经营正常的,我会通过设立绿色通道等措施,支持发新还旧;另一方面,我会和证券交易所积极引导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做好相关风险监测和市场服务,督促受托管理人积极履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协调,积极引导投资者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公司债券,通过与发行人达成展期安排、调整还本付息周期等方式,帮助发行人度过困难期。

(二)关于延展债券期限的绿色通道

1.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服务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延长注册和备案有效期,对于2020年2月、3月已到期和将要到期的注册或备案项目,若有需要可将到期日延长至2020年3月末(即发行缴款日的设置不晚于2020年3月末)。企业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在湖北省的企业,可进一步延期至2020年4月末。永续中票、资产支持票据等其他特别计算有效期的品种比照办理。

具体操作指引:

http://www.nafmii.org.cn/zdgz/202001/t20200128_79335.html 

2.企业债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规定: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企业债券批复文件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到期的,相关批文有效期统一自动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并豁免发行人履行延期申请程序。

具体操作指引: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2/t20200208_1220174.html 

https://services.ndrc.gov.cn:9443/ecdomain/portal/portlets/bjweb/newpage/guide/guidService.jsp?idseq=7a75a98d77ce45a79f946fda60db2811 

3.公司债

2020年2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延长公司债券许可批复时限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已核发公司债券批文的有效期,自2020年2月1日起暂缓计算,恢复计算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2020年2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坚决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的通知》(深证上〔2020〕67号):已取得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办理文件,受疫情影响未能在文件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主体可向本所申请延期发行。

2020年2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上证函〔2020〕202号):适当放宽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办理时限。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已经取得发行办理文件,但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在文件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发行人可向本所申请延期发行。

具体操作指引: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fxjgb/gzdt/rcjgxx/202002/t20200203_370479.html    

http://www.szse.cn/aboutus/trends/news/t20200201_573923.html 

http://www.sse.com.cn/aboutus/mediacenter/hotandd/c/c_20200202_4991650.shtml 

(三)其他绿色通道

笔者所在团队近期成功办理的全国轨道交通行业首单及深圳市国资系统首单疫情防控债——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疫情防控债),发行人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置换前期防疫支出、防疫物资的购买、车厢消毒等公共出行疫情防控部署以及补充受疫情影响减免租金导致上盖物业板块流动资金的需求。该项目发行审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绿色通道",即报即审,发行流程高效便捷。因此,发行人可结合自身业务情况,通过绿色通道快速发行疫情防控债。

另外,各地发行人还可以享受地方政府针对本次疫情出台的各种纾困优惠政策,例如,深圳市政府、科创委、发改委以及深圳市福田区、南山区、罗湖区等7个区政府分别在金融通道、税收优惠、租金补贴等方面提供了多个专项政策支持,帮助受灾企业尽可能减少损失。

政策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MSjmsIpqZE8yzSf5sUb7iQ 

四、其他多元应对措施

除前述特别应对措施,发行人还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综合采取以下多元措施:

(一)提前做好自身资金流动性管控,通过引入资金雄厚的第三方、收回应收账款、资产变现等方式预备兑付资金。

(二)利用本次疫情引入政府协调机制,与债券持有人友好协商,调整兑付条款。

(三)通过置换的方式对存续期的债券进行置换重组,缓解短期流动性困难。例如,在交易商协会履行特别注册程序后,向当期存续的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发出置换要约,通过非现金方式以新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置换存续的债务融资工具。

(四)与主承销商共同制定合适的兑付安排计划,增加增信措施。

结语

危机来临时,市场环境在变,国家政策在变,应对风险的措施也应该随机应变。发行人一方面可以适当运用法律规则实现债券兑付的延期和责任的减轻,另一方面还应积极主动了解监管机构的最新政策,与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等监管机构及债券持有人保持沟通,有效利用相关疫情特殊政策疏解资金压力,在疫情当下实现"化危为机"。

Th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general guide to the subject matter. Specialist advice should be sought about you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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