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知识产权保护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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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PIT Patent & Trademark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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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PIT PATENT AND TRADEMARK LAW OFFICE is the oldest and one of the largest full-servic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irms in China. Our firm has 322 patent and trademark attorneys, among whom 93 are qualified as attorneys-at-law. We provide consultation, prosecution, mediation,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and litigation services relating to patents, trademarks, copyrights, domain names, trade secrets, trade dress, unfair competition and other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 matters. headquartered in Beijing, we have branch offices in New York, Silicon Valley, Tokyo, Munich, Madrid, Hongkong, Shanghai,Guangzhou and Shenzhen.
墨西哥合众国(The United Mexican States),国土面积196.44万平方公里,人口1.26亿,以西班牙语为主要语言。墨西哥主管专利及商标的行政部门为墨西哥工业产权局&
Mexico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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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合众国(The United Mexican States),国土面积196.44万平方公里,人口1.26亿,以西班牙语为主要语言。墨西哥主管专利及商标的行政部门为墨西哥工业产权局(Mexican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Property)。墨西哥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最主要是墨西哥《工业产权法》,该法于1991年6月27日颁布,随后经过多次修订,最新版本为2012年修订版。

一. 墨西哥专利权保护

墨西哥专利权保护的对象包括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任何能够使自然界存在的物质或者能量为人类所用并能够满足人类需求的创造。实用新型是指对物品、设备或工具元器件的配置、形状或者结构进行改变,以形成实用性新功能的技术方案。根据《墨西哥联邦保护工业产权法》,新的和能在工业上应用的工业外观设计是可注册的外观设计,其包括:(1)工业图片,是指为装饰目的而纳入工业或手工产品并使其具有独特外观的任何数字、线条或颜色的组合;(2)由任何三维形状构成的工业模型,所述三维形状用作制造工业或手工产品的形式或样式,使其具有特殊的外观(只要不涉及技术效果)。

在墨西哥,提起专利申请的人被认为是发明者,并成为专利所有人。专利权可以依照当事方自行谈判的条件许可给他人。

专利要求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如果一项发明不是现有技术,则该项发明可被认为是新颖的,创造性活动指一个提供创造的过程,该过程能使一个具有行业内经验的人获得无法从现有技术中获得的结果。墨西哥《工业产权法》规定,可以为广泛的发明授予专利保护,包括化学、植物品种和生物技术生产工艺,但理论或者科学原理,自然现象的发现、方案、计划,进行智力活动、比赛或者业务的规则和方法、外科手术、治疗或诊断的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等等不能获得专利保护。

二. 墨西哥商标权保护

在墨西哥获得商标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向墨西哥工业产权局提交单国商标注册申请,另一种是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墨西哥。墨西哥商标确权采用“申请在先”的原则,即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日后决定商标权的归属,但诉讼程序中墨西哥商标法仍承认商标的“先用权”。

商标在整个墨西哥领域内享有强有力的保护,从墨西哥工业产权部门接受注册时起,商标所有人就对该注册商标拥有独占性权利。商标和服务标识的有效期为10年,10年后可续展。只有可视的标记识才能够注册,并且如果一个商标与另一个商标的相似程度可导致混淆,则该商标不能注册。

以下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1. 使用与某一注册商标相混淆的商标,而且用于该注册商标所保护的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者服务;
2. 未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使用与注册商标相混淆的相似商标或者公司名称;
3. 要约出售或者流通与某个注册商标所使用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产品,而且明知该注册商标在未经其商标持有人同意的情形下被使用在这些产品上。

墨西哥商标局与海关签订了合作协议,允许海关进入商标局的数据库系统,抵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当货物进入墨西哥时,海关会积极对进口货物的商标和商标局数据库的商标进行比较审查,如果发现有侵权嫌疑的商品,将拘留侵权商品并通知商标所有者。

海关自主保护是双刃剑,企业商标在墨西哥被注册后,如果将标有商标的产品出口到墨西哥,则有可能面临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风险。对于侵权行为,法院在做出判罚的同时,可命令其关闭营业场所。

三. 墨西哥著作权保护

墨西哥的著作权是由墨西哥《著作权法》保护的。这部法律制定于1984年,1991年修订后包含了对于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保护,而后于2003年再次修订,并于2003年7月24日起生效。最后一次修订将作品版权中经济利益的受保护期限从作者终生加上作者去世后75年改为作者终生加上作者去世后100年。此外,作者对其原创作品之衍生作品所拥有的相关权利也有所提高。

根据墨西哥《著作权法》,以下作品能够获得著作权的保护:

文学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舞蹈表演或者图画、雕塑作品、卡通、建筑作品、电影作品、音像作品、广播和电视节目、计算机软件(包括数据库,但是对于其他软件或者硬件可能产生危害影响的软件排除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以及编辑过的摄影作品,前提是这些作品属于智力创造。如前所述,数据库也可作为编辑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只要数据的选择和安排属于智力创造。

墨西哥《著作权法》还规定,由于艺术或者文学作品是以有形方式固定下来的,所以只有那些原创的,而且是通过某种手段可以传播、复制的作品才允许在国家著作权局注册并获得著作权保护。尽管著作权不经注册即可获得保护,但还是主张对著作权进行注册以获得确凿的证据以便在诉讼案件中支持其维权主张。

四. 近年墨西哥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变化

1. 专利部分

专利部分主要是参照国际惯例明确了可申请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有效期限的变化、针对不同专利类型阐明了专利无效的理由等,详细介绍如下:

・发明专利

可以申请专利证书补发。
克隆技术与人类胚胎应用无法申请专利保护。
分案申请:专利授权或下发证书后的2个月内可提交分案申请。
"豁免条款"正式引入法律,且长期有效:使得医药相关专利在即将过期时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准备措施以便获得卫生登记证。
年费:专利授权/或证书核准后缴纳的费用已包含第一次年费。
细化了专利的放弃、修订及限定操作。
考虑到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的不同特点,进一步澄清各自的无效理由。
取消了专利许可的注册程序。

・实用新型和外观

明确了在司法和行政法规程序中关于使用秘密外观的不同程序。
规定了墨西哥工业产权局可采用强制性临时措施以阻止可能的侵权。
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期从10年增加至15年。
工艺品,艺术品和手工制品适用于外观保护。
规范了连续动画和动画图形化界面在外观设计方面的申请。

2. 商标部分

商标部分涉及审理程序的变化、有效期限的变化等,详细介绍如下:

商标受保护期从原申请日起算修改为从注册日起算10年,商标办理续展申请的时间为到期日前6个月,到期后有6个月宽展期。
提交商标申请时,必须提供具体细化的商品/服务名称。
提交商标申请时,若基于实际使用提交申请,需提供首次使用商标的具体日期。
官方仅会对申请商标下发最多一次审查/驳回意见,审查/驳回意见理由包括形式问题、法定不能核准注册阻碍和异议。针对商标审查/驳回意见,申请人有4个月期限可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商标申请视为放弃无效。
2018年8月10日前核准注册的商标,有效期维持不变。但办理续展时,需同时提交使用声明,声明在注册商品/服务上使用了注册商标,且无欺骗和恶意情形;续展后商标受保护范围仅限于声明中确认已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未能声明已使用商标的部分商品/服务将无效。
2018年8月10日后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当提交具体商品/服务上在墨西哥已使用商标的使用声明。若(申请人)未及时提交使用声明的,商标局给予申请人2个月补交使用声明的宽限期。若宽限期内申请人仍未能提交使用声明的,则注册商标将被登记无效。
商标被异议的,申请人应当在2个月内提交异议答辩,该2个月答辩期限可申请延长2个月,期限结束后另有5天申诉期。若最终逾期未答辩的,视为商标申请被放弃无效。
异议人对商标申请提起异议后,若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异议答辩被支持、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商标注册后,若异议人继续基于相同理由对该注册商标提起商标行政无效申请的,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该无效申请将不被支持。对行政裁定另有5天申诉期。
可对注册商标的部分注册商品提起部分无效/撤销申请。
若在先冲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撤销、撤回等行政程序中的,审查员可依职权或是依争议程序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暂时搁置在后申请中商标的审查。
商标侵权程序中引入调解程序,同时引入新的侵权基础理由,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和域名使用的侵权行为。

3. 版权部分

版权部分主要规范了相关技术保护措施、完善了版权保护制度等,详细介绍如下:

制定了删除侵权部分的具体措施。
规范了版权保护的技术保护措施。
未经授权录制、传播、制作电影摄影作品的仿本作品将视为犯罪。
建立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的通知和下架制度。

通过上述修订,墨西哥知识产权保护将更加细化和全面,同时也对权利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 墨西哥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比

墨西哥与我国同属发展中大国,知识产权框架也类似,均实行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双轨制”模式。不同之处是,行政保护制度在墨西哥的工业产权保护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中,墨西哥工业产权局在侵权纠纷的处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且行政执法力度大。墨西哥工业产权局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报告和情况,也有权进行现场检查,并且在检查过程中还有权采取“没收”等临时措施。对于行政违法行为,墨西哥工业产权局除了有权采用罚款、临时关闭和永久关闭等制裁措施外,还有权决定行政拘留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制裁措施。

另外,墨西哥对于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非常详细。墨西哥《工业产权法》专设第六编对行政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并且在赋予墨西哥工业产权局查处权时,也对行使这些权力的具体程序作了特别规定,以尽可能防止滥用行政权。

最后,墨西哥的行政执法与诉讼程序衔接密切。技术裁决可以作为后续提起的相关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的必要证据,行政侵权行为被首次执行行政处罚后,再次作出相同的侵权行为应构成犯罪。

参考文献: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墨西哥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及其启示》
2.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墨西哥知识产权发展概况》
3. 技术壁垒资源网《墨西哥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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